收养孩子后停发“失独扶助金”,有待商榷
■ 观察家
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2015年修改时,已删除失独扶助对象“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”的限制,但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未作相应修改,有违上位法。
痛丧独子4年后,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中学教师章德斌和妻子收养了一女孩,县卫健局随即停发了他们的失独扶助金。夫妇二人将县卫健局告上法庭,一审法院明溪县法院于近日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。
当地之所以停发失独扶助金,也有其依据。据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扶助政策的对象是“独生子女死亡、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”。而章德斌夫妇认为,这条规定违反了上位法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。2015年修改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时,已经删除了先前的“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”的条件限制。
在此番诉讼当中,一审法院认为前者与后者并不矛盾,因为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29条规定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因此,卫健局依照地方性法规停发补助的处理合法合规。
当初,章德斌夫妇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,不想在他们49岁、不再具备生育能力时,独生子意外去世,这样的打击和精神伤痛注定难以弥补。国家对失独家庭发放特别补助金,体现了一种政策关怀,不仅对失独家庭,对所有依法生育和遵纪守法的家庭都是一种宽慰。
如今,章德斌夫妇虽然领养了孩子,但这无疑只能减缓伤痛,而不可能消除其伤痛。当地因此终止责任、停发失独补助,首先从情理上就说不通。
实际上,别说对于已经不能再生育者,即便对那些尚能生育或者采取人工辅助措施进行生育者,也不宜全部取消补助。应看到,因丧失了最佳生育期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生育,在身体、时间、精力上遇到的困难,比正常生育要大得多。
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,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在2015年修改时删除了“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”的限制。福建在这之后曾经两次修改相关地方条例,都未作出相应修改。这不免让人遗憾,也有违“下位法不能凭空创设义务、没根据地剥夺与限制公民权利”的立法原则。至于“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办法”,当然不能作为违背上位法的理由——照此逻辑,那还何谓上位法?
因此,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显然有待商榷,这样的判决不仅会产生负面影响,也有违法的嫌疑。章德斌已经表示将上诉。还望二审能正确理解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27条第4款的含义,依法撤销卫健部门的欠妥决定。
与此同时,当地有关方面也不妨承接上位法修改时传递的“善意”,将其注入地方版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”的及时修改中,以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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